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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23-10-17
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附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19日附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第三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选址综合评估,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不足500米的,结果应当有“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的明确结论,评估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进行建设,附表: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2.广东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3.广东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相关附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附表(1-3).docx相关解读:《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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