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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0-17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和消纳)实行核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已通过行政许可核准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单位,在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潮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市全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功能技术规范,(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区级以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消纳场所,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责任督促、监督建筑垃圾装载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按规定装载和运输,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向建筑垃圾消纳点所在地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潮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统一建立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纳点建设与管理、排放运输消纳处置许可、建设与运输单位管理等信息,(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已取得《潮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六)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检测不达标数据和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筑垃圾消纳点涉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违法行为处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等信息均应当通过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归集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营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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