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10月17日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六条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内容,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年度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必要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省林业局适时组织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皖财资环〔2021〕905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751号)中涉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