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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府通〔2023〕52号)

高县人民政府 | 2023-10-16
为实施高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府通〔2022〕16号),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高县月江镇顺和村8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4337公顷,其中农用地1.4337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以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通〔2020〕36号),高县月江镇福胜村属Ⅱ类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7215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实行社保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县域内各类城镇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补助方式安置,五、社会保障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月江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七、其他事项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本公告期满后,由高县月江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高县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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