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燕玲、叶进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917号、1918号],申请人陈燕玲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8月工资3666.66元,2.支付2023年6月、7月两月无故降薪的500元,3.因被申请人搬迁,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元,申请人叶进帅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8月工资4200元(2023年8月1日至8月20日,2.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赔偿3500元,3.支付拖欠的油费报销31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两案分别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10分(陈燕玲)、2023年12月15日14时10分(叶进帅)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