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双牌虎爪姜》的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双牌虎爪姜》的规定区域内从事双牌虎爪姜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双牌虎爪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双牌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双牌虎爪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1.组织实施《“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管理办法》(见附件),附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管理办法》附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双牌虎爪姜”的国内外市场信誉,负责实施“双牌虎爪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包装及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使用或印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使用“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递交《“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经营单位可委托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推荐的承制企业制作规范包装,必须要求印制单位出示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许可使用合同》、《“双牌虎爪姜”规范准用证》,印制的“双牌虎爪姜”包装必须是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型号和数量,1.承制企业擅自为没有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准用证》的单位印制带有“双牌虎爪姜”字样的包装,2.承制企业擅自超委托数量印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第十二条“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物上的企业商标、生产单位、联系方式必须整体印制,第十六条所有“双牌虎爪姜”的规范包装质量由县地理标志商标办负责监督,第十八条任何经营单位印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数量必须与可供包装的“双牌虎爪姜”农产品质量基本相等,第二十条承制“双牌虎爪姜”规范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中的任何一条均作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