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公职律师管理,从事省科技厅有关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按照省司法厅要求进行初审,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七条公职律师受省科技厅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省科技厅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七)省科技厅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三)参加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二)接受省科技厅的管理、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厅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机关公职律师的申请,(二)负责省科技厅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三)负责省科技厅机关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评定工作,由省科技厅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