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四季度工业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决定实施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在2023年9-12月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5%-20%部分,产值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产值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按照分类最高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二、2023年度产值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三、2023年度产值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四、2023年度产值2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23年度享受省、市其他特殊政策支持的企业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