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于2021年8月5日印发了《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嘉科高〔2021〕33号),拟将《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修改稿)》相关内容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传真:82159810附件:《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五条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探索、研发投入情况、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等内容,第十四条对已公布创建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企业研究院视同为市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企业研究院视同为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可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第十六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优先支持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