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领域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林草局科技司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国家林草局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负责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二)指导标委会编制相关领域标准体系,第八条国家林草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林草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培训、实施应用和评估复审等工作,第十三条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建议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第十四条科技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议,经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或标委会审核后,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并同步征求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意见后,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开展培训和标准解读,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应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