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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 | 2023-10-12
第五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方县支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第二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方县支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保管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县发改局在接到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请示后,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按旬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方县支行报送轮换情况,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积极开展轮换工作,第三十六条县发改局在接到承储企业关于轮换价差核算情况报告后,由县发改局拨付承储企业归还开户农发行大方县支行,由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换价差据实拨付,第四十六条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方县支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应服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方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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