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标准1.新认定“瞪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5年之内,上年度税收达超5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达超500万元(不含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等一次性税收,上年度税收达超8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达超800万元,2.新认定“瞪羚培育”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5年之内,经评估后可认定为区“瞪羚培育”企业,3.“瞪羚企业”复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立10年以内,营业收入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达超8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达超10%,(2)税收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达超600万元,4.“瞪羚培育”企业复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立6年以内,营业收入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达超3000万元,营业收入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达超5000万元,(2)税收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达超300万元,经评估后可认定为区“瞪羚培育”企业,主要申报材料如下:1.《滨湖区2023年度“瞪羚企业”和“瞪羚计划”培育企业申请表》(附件),附件:滨湖区2023年度“瞪羚企业”和“瞪羚计划”培育企业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