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格式参照附件2),各地经信部门、科技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企业申报组织发动工作,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各地经信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1.请各地经信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名单,分别于2023年10月14日、11月8日、12月8日、2024年4月5日前由各地经信局上报至市经信局(需包含企业盖章的申报表电子版、附件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2.市经信局于2023年10月16日、11月10日、12月10日、2024年4月7日前将企业名单抄送市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各地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内的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附件1.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docx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x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x附件4.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docx附件5.区(县、市)和管委会科技部门申报联系方式.docx附件6.常见问题咨询二维码.docx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科技局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