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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兴化市人民政府 | 2023-10-12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管理提供信用查询服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工作,(二十七)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过程的行为加强监督,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示范文本,三、执业服务规范第九条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和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效率、依规收费、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六、附则第三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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