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群众文艺团队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扶持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专项资金审批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监督,第十条市文化馆每年开展一次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扶持资金申报的公告、收集申报资料,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市文化馆每年编制扶持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预算,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书面审查是指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六章专项资金公开第十五条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求,在市财政局及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网站上对项目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五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