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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政策引导类)申报的通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 2023-10-10
现开展2023年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政策引导类)申报工作,(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其他市级医院、驻泰单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项,装订顺序为项目申报书(加盖公章)、附件证明,各类别项目附件及有关要求如下:1.社会发展(医疗卫生)类:各相关单位在汇总上报前,相关单位需提供学术(专家)委员会评和公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医疗卫生领域原则上应申报社会发展(医疗卫生)类,(七)申报项目须依次经申报单位、区域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单位申报项目审核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进行审核,医疗卫生类项目未经相关单位组织的学术(专家)委员会评和公示程序,未提供合作协议或申报材料未加盖该人员所在单位公章的,(六)项目负责人有未结题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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