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安排县级预算资金对前期工作予以支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年度预算的30%左右根据各乡(镇)、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县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较好的各乡(镇)、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倾斜支持,倾斜支持的额度专项用于乡(镇)、部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固定基数的20%部分由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体项目申请,按照重要性排序后由各乡(镇)、部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会同县财政局评估核实项目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县级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证承诺书》,第九条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第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半年组织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评估督导,并暂停或适当扣减该乡(镇)、部门以后年度县级前期工作经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