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当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2.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3.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分别给予实施招商的运营主体企业广州首店单店30万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给予门店经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补贴,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50%,附则(一)申报主体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当年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申请本办法资金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和对本区的经济贡献,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