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管理、保护,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管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认定和评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原则为其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水利风景区规划是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对辖区内水利风景资源现状开展调查评价,第八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具体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应当提交申请表、建设规划与实施情况、宣传材料等申报材料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出具的推荐文件(含初查意见)等,第十八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第十九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水利风景资源管理保护职责,第二十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利遗产调查、保护和利用,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