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9号公告)修订为《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审核及监督检查,(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相关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后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第三章审核第六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盐定点企业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应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八)发证机关: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名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二十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收到食盐定点企业延续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后,第二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的范围应与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的批发区域一致,第三十五条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附: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doc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doc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doc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doc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样式.doc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样式.doc7.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载明内容变更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