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诺可笙商贸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的张宏杰提起你公司侵犯其“宠物养殖繁殖笼”(专利号:ZL201530135032.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口审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对此案召开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地点:扬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审庭(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13办公室),合议组成员:蒋榕、黄磊、邵万青,附件: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口头审理通知书(扬州诺可笙商贸有限公司).pdf口头审理回执.pdf特此公告,联系人:蒋榕联系电话:0514-87855909扬州市邗江区知识产权局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