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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3-10-07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列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的技术把关以及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字化项目建设特点和规律,第八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项目库,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会审,第二十二条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运维由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数字化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工作秘密信息检测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保密风险评估、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后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第三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省级数字化项目运维支出标准体系,不安排运维经费:(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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