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制定了《海南省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省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包括人民银行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政账户开户银行,第二章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发送的支付凭证,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第二十二条清算银行分别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和财政部门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信息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收到预算单位从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后,第十章对账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清算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建立相应对账机制,代理银行应在一体化系统中将上月银行账户对账单发送给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对,(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和账户管理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