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备案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