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药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科技经费中设立用于支持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第三条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1.在省内转化,第四条创新药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1.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对在省内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改良型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20%,第五条申请创新药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应是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企业,3.承诺申请奖补资金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在福建省落地产业化,第六条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年度创新药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审核创新药奖补资金申请,第八条创新药奖补资金项目为后补助项目,创新药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除责令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补助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外,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药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