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9月28日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管理,(二)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编报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费预算和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第十条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基金中心)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地调中心)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配合管理下属地勘单位承担的省地勘基金项目,第十八条省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邮电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维修(护)费、租赁费、绿色勘查费、安全施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按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二)组织实施费是指省地勘基金项目及资金管理部门开展项目审查、论证,(三)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经费预算标准严格按安徽省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有探矿权的省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地调中心负责维护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地勘基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