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协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制度,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与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本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项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