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23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12号)《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宁商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三章分配方式第八条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各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规模水平、电子商务企业培育情况、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三)资金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方向,第十二条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三)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现场核查,(四)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对各地市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