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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 2023-09-26
采纳已按照《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授权运营主体负责搭建、完善授权运营平台的表述,同步修正《起草说明》中关于授权运营平台的搭建和完善主体的表述,5由于授权运营主体为独家,其更多负责下游公共数据合作方的管理从而引入应用场景,实现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因此,针对“第五章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当前表述的均是授权运营主体“申请”数据,“备案”数据产品,如预想的流程上并非是这样的汇总申请和报备思路,那么应当在第五章中,特别是条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将授权运营主体替换为公共数据合作方,从而明确是应用方去开展申请和报备,采纳数据申请和登记备案的主体已增加公共数据合作方,第二十二条【登记备案】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对授权运营单位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模型查验等合规及安全审核,6在“第七章权益保障”的“第二十九条授权运营平台收益”中,应调整表述,即公共数据合作方应直接享受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收益,而授权运营主体作为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则可从公共数据合作方处收费获益从而补偿相应平台和资源开销,其内容建议调整表述为:"公共数据合作方按照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应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对投入实际劳动和技术产生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获得相应市场收益,内容如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收益】授权运营单位、公共数据合作方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应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对投入实际劳动和技术产生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获得相应市场收益,【授权运营服务平台收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可视情况采取有偿使用机制,具体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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