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工业品买卖以及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京津冀三地实际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共同拟定《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示范文本,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基本内容基础上,《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开具发票、质量保证期条款,并对结算、交付、违约责任加以细化,《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增设了转租、合同解除条款,并对租赁物的交付、维修、返还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细化,现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0月2日前通过发送邮件至wjc@hebamr.cn的方式,留下宝贵意见,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京津冀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建议”,附件:1.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2.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