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新一轮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科技局联合多部门制定了《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开展泰安市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科发〔2023〕61号)要求,全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符合相关条件,愿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申报单位按照提纲要求,认真组织编写《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模板见附件1),鼓励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实施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名单,联系电话:6991144附件:1.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模版.docx2.泰科发〔2023〕61号.pdf泰安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