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第七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部门年度预算,第八条涉密项目及不能通过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的项目,其他线下评审项目认定结果信息应及时上报至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原则上应统一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登录(系统建立完善前需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第十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第六条规定负责受理标识申报,第十六条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认定权限组织专家审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九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第二十三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70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文〔201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