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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1〕900号)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3-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1〕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认定工作,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并组织各示范园创建单位参照大纲格式撰写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对示范园创建单位予以认定,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认真把关,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撰写本省(区、市)关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初评报告,注明本地区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单位的得分情况及推荐排序,直接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工作初评报告、各示范园创建单位的自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通过网络系统填报,联系人:郭志斌张宇翔联系电话:(010)685027196850273268501654(传真)附件: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自评价报告编制大纲2.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域名额分配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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