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2.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4.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5.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国家部署,(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会同天津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9.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4.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下载|政策解读《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重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