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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桥镇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2023-09-20
关于印发《康桥镇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康桥镇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党政办公室2023年9月25日印发(共印60份)康桥镇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和《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9号)文件精神,镇应设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专账(专页)进行核算管理,二、资金拨付由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养护的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各村环境综合管理相关事项,超过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向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向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并向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四、审批报销专项资金的审批报销按照《康桥镇财政资金使用审批和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浦康府〔2018〕48号)执行,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区下达的区级奖补资金预算计划编制镇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测算及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审计中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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