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函〔2022〕27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绥宁县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邵医保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绥宁县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17〕60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