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材料中试基地和新材料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新材料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新材料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试是指支撑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材料领域所涉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三)中试基地建设或者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共同对建设方案、评估材料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相关设施和保障措施可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统筹配套,第九条本市支持中试基地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第三章中试项目管理第十一条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自行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联合中试基地共同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化工中试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中试基地内化工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的间距和隔断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三)化工中试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第十八条中试基地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