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等相关规定,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5月15日,(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15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五、年度报备相关要求(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核情况表,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五)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核情况表纸质版请邮寄至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