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和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万源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市供销社应当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确定下一期承储企业,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协议要求及时调入储备化肥,承储仓库应当标注“万源市化肥淡季储备库”,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市供销社收到承储企业补助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补助申请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申请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如数拨付至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储备情况编报化肥淡季储备业务报告,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