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卫生健康人才激励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全县医疗卫生人才激励扶持、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卫生健康人才激励金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卫生健康人才激励金的使用范围:(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县卫生一体化改革服务中心、县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县康福村医务室及其人员,第三章实施项目第八条卫生健康人才激励金的实施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引进人才奖1.引进的临床、中医药、口腔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双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聘用合同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聘用合同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的聘用合同,县级医疗机构一次性补助3万元、乡镇卫生院一次性补助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1万元,返聘的管理人员具有副县级职级人员奖励1万元/年/人,第四章资金渠道及管理监督第九条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激励资金由县财政按每年不高于300万元标准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