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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3-09-14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二、申报条件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已经牵头承担2022年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制造业企业不得牵头重复申报,(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三、组织实施(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刘大山010-82262927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赵奉杰010-68205630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何宏宏010-64102797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附件:1.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2.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3.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4.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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