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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9-14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9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科研诚信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用于申请科技业务事项,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第八条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信息,第九条根据本办法产生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七)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科技称号类认定、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等资格;(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五条失信处理对象认定程序:(一)由市科技局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提出拟失信处理对象及处理措施,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申报科技业务事项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并通过市信用平台和科技部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一)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完成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可提出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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