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常德香米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交《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办理如下事项:(一)签署《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二)领取《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书》,第十条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应在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第十五条商标注册人负责对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第十七条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书》,必要时由商标注册人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擅自使用、伪造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标注册人应主动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