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和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第二章系统的管理第一节系统账号管理第七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渔业执法机构配备省级权限账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里录入、修改或删除该船基础信息,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录入、修改或删除的信息进行审核,第十七条系统报警信息应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员接警、核实、处置,第十八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汇总各市未及时处置的报警信息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三章系统的运行与保障第二十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第二十二条沿海各市及涉海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装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的数据未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六条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运维单位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船舶所属的乡镇(街道)应将船舶详细信息录入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中对船名信息进行修改,第三十三条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导航安全设备售后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