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0〕7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13〕112号)、《关于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3〕5号)等相关要求,经与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至2023年8月26日)核对后,初步确定93家企业列入2023年排污权出让收入核定名单,现予公示,各有关企业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十五日内(2023年9月13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反馈(电话:86276529,传真:86275616),2023年排污权出让收入核定结果.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