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受理、查处,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现将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举报内容(一)养老保险基金未存入财政专户,未专款专用,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二)违反规定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存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三)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四)违规投资运营,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不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问题,(五)参保人或有关单位和人员虚构、伪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等材料,(六)参保人及他人违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