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和《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田县财政局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2023年9月7日(此文公开发布)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四条使用方式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第五条奖励补助1.重点文化企业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单个园区(街区)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2)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4)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所需经费,4.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等荣誉奖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正式评定文件,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2023年9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