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全县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并将各乡镇(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管理等情况,第四条各乡镇(场)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件加强管理,(四)通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审查、论证可行的占耕设施农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程序审核备案、管理和实施农业建设项目,第五章备案管理第十七条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制定建设方案,第十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向辖区乡镇(场)申请备案,待经营主体对使用的土地复垦复耕到位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指导,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用地选址、布局规模、环境保护等方面充分论证和审查,第六章耕地“进出平衡”第二十四条对涉及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第七章上图入库第二十九条乡镇(场)按月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情况后,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乡镇(场)对辖区已通过审查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第三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季度对乡镇(场)年度报备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抽检,第三十七条乡镇(场)在日常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