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21〕17号)部分条款修订内容通知如下:一、原第十一条的内容,修改为“第十一条市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为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项目”,二、原第十五条(一)的内容,修改为“(一)应在龙岩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龙岩市境内企业(包括子基金招商引入落地我市的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的1.5倍,且不低于龙岩市各级政府对该子基金的出资总额,投资于龙岩市境内企业的资金总额的计算方法另行规定”,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