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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3〕1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州区人民政府 | 2023-09-07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承储企业对其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十一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储备粮轮换计划,第十七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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